(2017)闽048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振柳、永安市永佳织造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柳,永安市永佳织造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3号申请执行人:刘振柳,女,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永安市永佳织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西街道下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29702859M。法定代表人:罗燕龙,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柳与被执行人永安市永佳织造工贸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及返还社会保险费纠纷一案中,经查,徐兵、刘振柳等十三名工人因永安市永佳织造工贸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及代垫的社会保险费未付而共同提起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调解生效后,永安市永佳织造工贸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徐兵、刘振柳等十三名工人于2017年1月4日分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共立13件执行案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永安市永佳织造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永安市永佳织造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永安市永佳织造工贸有限公司机器设备及部分成品布(交由申请执行人徐兵等人保管),现在处置过程中。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罗燕龙先后作出两次司法拘留。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安市永佳织造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均同意如执行到被执行人永安市永佳织造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则按各自债权比例在徐兵作为申请执行人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1号)中一并处理,故申请执行人刘振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韶勇审 判 员 肖 懿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慧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