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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陕西惠多利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咸阳经营处与豆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惠多利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咸阳经营处,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3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惠多利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咸阳经营处,组织机构代码91610400786999740K。被执行人:豆某,男性,汉族。陕西惠多利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咸阳经营处与豆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被告豆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惠多利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咸阳经营处货款人民币4900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25元、执行费6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豆某银行存款5066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保良助理审判员  于 秦助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