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4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诉赵烨、张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赵烨,张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491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负责人郑国雨。被告赵烨。被告张波。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诉被告赵烨、张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撤回对被告赵烨、张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承担。审判员 谭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