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百盈胶管经营部、吴宏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百盈胶管经营部,吴宏良,蔡文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百盈胶管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三号小区小暖建材城11栋9-10号,注册号:430111600089454。经营者:吴宏良,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依强,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佩齐,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宏良,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文斌,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百盈胶管经营部、吴宏良因与被上诉人蔡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42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长沙市雨花区百盈胶管经营部、吴宏良上诉称,原合同的管辖条款仅适用于原合同相对人之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达成协议管辖之合意,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或者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能过《债权转让协议》向蔡文斌转让了涉案《经销合同》中其所有全部的债权,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故蔡文斌受让人了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涉案《经销合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涉案《经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有权向甲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原合同相对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述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