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杨永胆与徐建国、黄丽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胆,徐建国,黄丽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341号原告:杨永胆,男,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元灿,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建国,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丽烟,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胆与被告徐建国、黄丽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胆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丽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杨永胆自愿申请撤回对黄丽烟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永胆撤回对黄丽烟的起诉。审 判 长 章建育人民陪审员 陈新武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