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8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陈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陈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8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洁,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陈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洁的房产一套正在处理,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业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佳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