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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勤县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八冶建设集团某某有限公司,民勤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23号申请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民勤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勤县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某某有限公司以本案由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还款事宜、暂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在其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在法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建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