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4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4364于艳梅与汪培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艳梅,汪培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4364号原告:于艳梅,女,28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汪培超,男,年龄,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址。原告于艳梅与被告汪培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审理。原告于艳梅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艳梅以与被告汪培超已经履行给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艳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艳梅负担。审判员 余中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亭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