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聂菊宏与王志强、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菊宏,王志强,李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919号原告:聂菊宏,男,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住荆州区。被告:王志强,男,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荆州区。被告:李琳,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荆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菊宏与被告王志强、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菊宏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菊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菊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聂菊宏负担。审判员 张法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薇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