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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聂菊宏与王志强、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菊宏,王志强,李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919号原告:聂菊宏,男,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住荆州区。被告:王志强,男,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荆州区。被告:李琳,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荆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菊宏与被告王志强、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菊宏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菊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菊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聂菊宏负担。审判员  张法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薇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