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青岛合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锦竹工业用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合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锦竹工业用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17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合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韩玉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占先、王艺瑛,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锦竹工业用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徐野镇。法定代表人:张锦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合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锦竹工业用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鲁0211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46640元。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隆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