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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史秀英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刘洪涛,史秀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498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修正路36号。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刘洪涛,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被告:史秀英,男,194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洪涛、史秀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因被告信息不实,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2.00元退返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晓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