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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行审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温县国土资源局、温县祥云镇夏庄小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县国土资源局,温县祥云镇夏庄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5行审243号申请执行人温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570262-6。住所地:温县黄河路31号。法定代表人张秉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陆军,男,温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温县祥云镇夏庄小学。法定代表人:晁念龙,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温县祥云镇夏庄小学于2016年11月30日未经批准在祥云镇谷黄路南、夏庄村北土地上违法占地圈建幼儿园围墙,该宗地位于谷黄路南、夏庄村北,东西长60米,南北宽43米,面积2580平方米(折合3.87亩)。所占土地为基本农田,不符合规划。温县国土资源局经过调查后,于2016年12月19日对其作出温国土资罚决字(2016)11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祥云镇夏庄小学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其非法占用的2580平方米土地;2、责令祥云镇夏庄小学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25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58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祥云镇夏庄小学非法占用的2580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处以28元罚款,共计72240元。被执行人温县祥云镇夏庄小学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起诉,也未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温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温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温国土资罚决字(2016)11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被执行人温县祥云镇夏庄小学在夏庄村占地所建幼儿园教学楼属于温县人民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经温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建设。因此,温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温县祥云镇夏庄小学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属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温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温国土资罚决字(2016)11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玖霞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人民陪审员  李志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