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袁树理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树理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1刑初24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树理,男,199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树理犯抢夺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树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袁树理以3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iphone7plus手机典当给以前有过典当往来的麻城市利群典当行。2017年6月17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袁树理因玩“一元云购”缺钱来到利群典当行,向店主叶某谎称将手机赎回,并以使用支付宝支付赎金为由获得手机,后在未支付赎金的情况下,乘叶某不备,直接将手机带离典当行。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袁树理在麻城市天骄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向被害人叶某支付手机赎金3000元,取得了叶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树理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手机照片、领条、谅解书、身份信息、辨认笔录、证人方某的证言、被害人叶某的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树理趁他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赃,有悔过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树理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袁树理的刑期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图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燕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