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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郭某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989号原告:郭某某,现住天祝县华藏寺镇某路*栋**号。被告:刘某某,现住天祝县华藏寺镇某村*组***号。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