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郭某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989号原告:郭某某,现住天祝县华藏寺镇某路*栋**号。被告:刘某某,现住天祝县华藏寺镇某村*组***号。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