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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陆汉良与郑灿根、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汉良,郑灿根,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723号原告陆汉良。委托代理人郑玉军、李文伟。被告郑灿根。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委托代理人郭伟、丁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汉良与被告郑灿根、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汉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88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孔 浜人民陪审员  刘桂兴人民陪审员  孙和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