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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潘庆春诉被告郭志坚、郭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庆春,郭林,郭志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2247号原告:潘庆春,男,1961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北井子镇。被告:郭林,男,1955年出生,汉族,户籍地东港市北井子镇,现下落不明。被告:郭志坚,男,1980年出生,汉族,户籍地东港市北井子镇,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庆春与被告郭林、郭志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庆春撤回对被告郭林、郭志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家峰审 判 员  韩 骏人民陪审员  王 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翠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