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与徐贤飞、叶明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徐贤飞,叶明泉,李贞华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81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地址:南昌市八一大道1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87819。负责人:闵思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徐贤飞,男,1979年9月26日,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被告:叶明泉,男,1989年5月11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李贞华,男,43岁,1973年10月6日,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诉被告徐贤飞、叶明泉、李贞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垫付的保险金110325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为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三被告的户籍地以及××均不在南昌市西湖区,本案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退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蓉娟审判员 蔡 俊审判员 胡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