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覃华菊与马润强制猥琐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华菊,马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303号申请执行人覃华菊,女,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润,男,1984年11月1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刑初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润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93R**号车一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晓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