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熊传平与李艳红、上蔡县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传平,李艳红,上蔡县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613号原告:熊传平,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自华,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红,女,汉族,1977年7月15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城老十字街东侧路北。法定代表人:吕正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熊传平诉被告李艳红、上蔡县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熊传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艳红在经营商店期间,其以各种形式吸收资金的行为以被上蔡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予以立案侦查,本案的借贷行为应包含在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之中。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传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纪平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人民陪审员 赵大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玉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