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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罗光华与黄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华,黄新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3民初1030号原告:罗光华,男,1960年7月24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现住兰家大道)。被告:黄新华,男,1966年1月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翰堂镇供电所职工,住上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流发,江西省上高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罗光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新华(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简顺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光华、被告黄新华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流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剩余货款5006元,并承担期间产生的利息,利息按年息24%计算,分两部分1、2009年5月29日至2017年元月26日止欠11736元,计息21590元;2、2017年元月26日返还6730元,余欠5006元,2017年元月26日至2017年6月8日计440元,以上共计2703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一车饲料,被告承诺过几天付款,共计人民币11730元,如逾期则向原告支付利息,按年息2490计算(年息24%计算)。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此笔货款,被告以多种理由拖延,现原告具状法院,恳请法院支持。被告黄新华辩称:所欠原告5006元饲料款属实,但该款已经支付给了原告,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即便双方存在买卖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没有约定货款利息,也依法不能计算利息,请法庭依法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5月29日,被告黄新华向原告罗光华赊购猪饲料11736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于2017年1月26日支付原告货款6730元,并在销货凭证上签字注明。余款5006元,被告认为早在2010年与原告一起玩麻将时给付了原告5000元,不再欠原告饲料货款,但没有得到原告认可,遂导致纠纷,诉来本院。另查明,从2007、8年起,原告与晏忠于合伙经营猪饲料生意,2009年12月31日,其与合伙人晏忠于协商被告所欠饲料货款由原告收取,2016年底原告与合伙人晏忠于拆伙,约定被告黄新华赊欠猪饲料货款11736元的债权为原告享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交付饲料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及时向原告履行清偿货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尚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偿付逾期支付货款利息的主张,因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标准计算。本案中,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必然会造成占用原告资金的利益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偿付货款利息。被告辩称其于2010年已偿付原告5000元,余款于2017年1月26日付清,不再欠原告货款。因被告未就其辩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故本院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罗光华猪饲料货款5006元及利息(按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5月8日至货款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罗光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被告黄新华负担50,原告罗光华负担1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简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晏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