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侠与杨金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侠,杨金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438号原告:马侠,女,1956年9月9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杨金海,男,1960年6月8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马侠与被告杨金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马侠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侠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侠撤诉。案件受理费313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3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侠负担。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艳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