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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侠与杨金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侠,杨金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438号原告:马侠,女,1956年9月9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杨金海,男,1960年6月8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马侠与被告杨金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马侠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侠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侠撤诉。案件受理费313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3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侠负担。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艳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