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绵竹市新市镇瑞鑫琉璃瓦厂与被告绵阳市安州区兴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新市镇瑞鑫琉璃瓦厂,绵阳市安州区兴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2159号原告:绵竹市新市镇瑞鑫琉璃瓦厂,住所地绵竹市新市镇花园村。经营者:方发荣,男,汉族,1969出生2月14日,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鹏,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安州区兴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高川乡二郎村一组。原告绵竹市新市镇瑞鑫琉璃瓦厂与被告绵阳市安州区兴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建军人民陪审员 李太福人民陪审员 周书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