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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诉被告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4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行行长。被告:王某,女,1969年3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诉被告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