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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云漫、邢广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漫,邢广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张云漫,女,汉族,1988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冀州区。被执行人邢广森,男,汉族,1988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冀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7)冀1181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邢广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邢广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广森银行的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长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