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云漫、邢广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漫,邢广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张云漫,女,汉族,1988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冀州区。被执行人邢广森,男,汉族,1988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冀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7)冀1181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邢广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邢广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广森银行的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长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