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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绍琴与周永强、李春平、珙县市场建设服务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绍琴,周永强,李春平,珙县市场建设服务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904号原告:罗绍琴,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永强,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珙县。被告:李春平,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珙县。被告:珙县市场建设服务部,住所地:珙县珙泉镇胜利街。法定代表人:吴勇。原告罗绍琴与被告周永强、李春平、珙县市场建设服务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向原告罗绍琴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延期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绍琴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天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