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21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维明与严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维明,严忠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3119号原告:金维明,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告:严忠惠,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原告金维明诉被告严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金维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维明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维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金维明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