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与姜广欣、张绍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姜广欣,张绍鹏,于惠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9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机构代码:87608711-2,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护城河路242号。法定代表人:王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贺民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姜广欣,男,汉族,1959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绍鹏,男,汉族,1964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于惠祥,男,汉族,1950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与被告姜广欣、张绍鹏、于惠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静涵人民陪审员 孟 琦人民陪审员 谷庆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莉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