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定远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定远县泉坞山林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定远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定远县泉坞山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125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住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城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林武,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定远县泉坞山林场,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进山路苗圃*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申请执行定远县泉坞山林场土地管理行政决定一案,本院已立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张��静审 判 员 杨 孝 平审 判 员 李 德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