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建省明溪县新源人造板有限公司、黄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明溪县新源人造板有限公司,黄绳华,何文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1民初587号申请人:福建省明溪县新源人造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739533307C,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胡坊镇芦坪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宝民,董事长。被申请人:黄绳华,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被申请人:何文义,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原告福建省明溪县新源人造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绳华、黄如伴、何文义、吴丽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省明溪县新源人造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绳华名下的位于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浔中村诗墩5号203室房产(产权证号20××66)和被申请人何文义位于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东埔口1幢11层1103室房产(产权证号20××43)采取保全措施,上述两套房产保全价值49万元整。申请人福建省明溪县新源人造板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员工罗永泰所有的位于福建省三元区沙洲新村27幢一层7号店面(建筑面积23.26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明溪县新源人造板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黄绳华名下的位于德化县浔中镇浔中村诗墩5号203室房产(产权证号20××66)和被申请人何文义位于德化县浔中镇东埔口1幢11层1103室房产(产权证号20××43)。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巧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