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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终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宏天智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鹤壁宝马煤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宏天智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鹤壁宝马煤化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常州金洲催化剂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宝马化肥厂,鹤壁宝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宝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喜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122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宏天智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安路润恒工业厂区8栋第一层102。法定代表人:黄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涛,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鹤壁宝马煤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长风南路13号。法定代表人:于红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书俭,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高科技生产基地33号楼。法定代表人:樊险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啸天,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常州金洲催化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芳茂村。法定代表人:高云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备战,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常州市金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省庄村。法定代表人:邵金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备战,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杏花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建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传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壁市宝马化肥厂,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长风南路。法定代表人:于喜有,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书俭,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壁宝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长风南路13号。法定代表人:于喜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书俭,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壁宝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中段(宝马宾馆院内)。法定代表人于喜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书俭,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于喜有,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书俭,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宏天智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鹤壁宝马煤化科技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常州金洲催化剂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宝马化肥厂、鹤壁宝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宝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喜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鹤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鹤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深圳市宏天智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1884.21元、鹤壁宝马煤化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27.20元,分别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 建 祖审 判 员 孙 艳 梅代理审判员 魏 一 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柔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