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子伟与吕杰、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伟,吕杰,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256号原告:徐子伟,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吕美萍,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杰,男,199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李斌,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诉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子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子伟负担。审 判 员 张福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梦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