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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子伟与吕杰、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伟,吕杰,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256号原告:徐子伟,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吕美萍,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杰,男,199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李斌,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诉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子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子伟负担。审 判 员 张福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梦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