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异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硕罡与金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硕罡,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异350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号*号楼**层4603。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越,北京英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瑞,北京英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硕罡,男,汉族,1987年4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赵越,北京英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瑞,北京英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萍,女,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在本院执行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今公司)、陈硕罡与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瑞银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姜日升、大连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品今公司、陈硕罡申请本院追加金萍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品今公司、陈硕罡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品今公司、陈硕罡申请撤回追加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硕罡撤回追加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秀丽审判员 景梦婵审判员 吕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