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民初4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海飞、弓秀梅、郭振芳、郭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海飞,弓秀梅,郭振芳,郭建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102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敏,该公司职工。被告:郭海飞,男,汉族,1982年2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弓秀梅,女,汉族,1985年9月出生,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郭海飞之妻。被告:郭振芳,女,汉族,1978年2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郭建峰,男,汉族,1980年3月,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海飞、弓秀梅、郭振芳、郭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海飞、弓秀梅、郭振芳、郭建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薛慧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