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小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李小宝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721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灯头路。法定代表人:李岳生。委托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宝,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依法受理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欠喜代理审判员 管英芝人民陪审员 王玲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迎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