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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建林、郑禄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林,郑禄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林,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郑禄新,男,1950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林与被执行人郑禄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禄新拥有赣A×××××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禄新拥有赣A×××××小型轿车,期限为贰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林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