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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刘艳华、刘国双、王丽娜、刘立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艳华,刘国双,王丽娜,刘立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财保122号申请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前郭镇民主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1668767914G。法定代表人:周学声,系行长。委托代理人:于雷,男,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刘艳华,女,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个体。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刘国双,男,1979年1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王丽娜,女,1978年9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刘立秋,男,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刘艳华、刘国双、王丽娜、刘立秋名下的不动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艳华购买的由长春乾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卫星路以北、大禹城邦大禹城邦,建筑面积以房产机关登记备案为准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刘国双购买的由长春乾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高新开发区袁家屯长春国际花园城大禹城邦一期,建筑面积以房产机关登记备案为准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王丽娜所有的坐落于朝阳区繁荣路17号大通花园,建筑面积108.65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刘立秋所有的坐落于朝阳区抚松路以南,建筑面积91.12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上述不动产分别由被申请人各自负责管理,若确需出售,须经法院准许,并将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