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瑶峰污染环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瑶峰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刑初12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瑶峰,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委托辩护人吴建金,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某刑诉[2016]1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瑶峰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公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延长审限二个月。2017年7月21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律适用发生变更,不宜对被告人张瑶峰的行为以犯罪论处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人张瑶峰的起诉。本院认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洁茜人民陪审员 林 森人民陪审员 张惠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孔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