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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向健东与被执行人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健东,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520号申请执行人:向健东,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王波,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申请执行人向健东与被执行人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6)川0824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健东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健东要求被执行人王波偿还借款1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健东与被执行人王波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