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5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革,女,1966年8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汉族,文盲,无业,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孙革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5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抓获,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革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7日11时许,在乐亭县汀流河镇集市,被告人孙革趁受害人李某不备从李某外衣口袋内盗窃苹果6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99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被告人孙革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孙革没有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11时许,在乐亭县汀流河镇集市,被告人孙革趁受害人李某不备从李某外衣口袋内盗窃苹果6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998元。2016年10月31日乐亭县公安局已将该手机发还给受害人李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孙革的户籍信息。2.辨认笔录。3.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4.被盗手机照片。5.乐价认字【2016】1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7.证人王某证实,2016年10月27日,他和他媳妇刘某1来汀流河赶集,在集市上他看到三个人(两男一女)在炸素丸子摊位前把一个穿绿毛衣带着小孩儿正在买东西的女人夹在中间,三人中面色焦黄的女子从买东西的女人兜里掏出一部手机揣到自己兜里,他就上去抓这个偷手机的女人,同时也抓住了三人中肤黑体胖的男子,三人中另外一个瘦高个男子跑了,他说他媳妇两个手机被偷的时候,也是这三个人在旁边,所以这次一眼就认出了这三个偷手机的人。8.证人刘某1证实,她曾在汀流河赶集时被偷了两部手机,对偷手机的人有一些印象,所以2016年10月27日她和她老公王某就来汀流河集市上找之前偷她手机的人,约10点40分她发现之前偷她手机的可疑男子和另外的一男一女在一起,于是让她老公跟着这三个人(两男一女),突然她老公喊了一句“偷了”,随后她老公就跑过去抓住了这三人中的女子和矮胖的男子,另外一个瘦高个男子趁机逃跑了,那个女小偷手里拿着一个土豪金苹果6S手机。9.证人刘某2证实,2016年10月底的一天她同学刘某1和她对象王某在汀流河集市赶集,快中午的时候王某在集市上抓到了一男一女两个人,刘某1说被抓住的女的是以前偷她手机的人。10.证人刘某3证实,2016年10月27日上午他在汀流河集市上看到一名男子正在打一个倒在地上的女人,四周围了很多人并议论说抓到了小偷,他看这个女人可怜就劝说不要打她,有事说事,周围有两三个人就说他跟这个女人是一伙的就把他拦住,直到派出所民警赶来。11.受害人李某陈述,2016年10月27日上午11点左右,在汀流河集市上在给她闺女买铬馇夹子的时候,她的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被偷了,赶集的其他人看见三个小偷偷她的手机,其中一个女小偷被大家按住了,三个小偷两男一女,女的是外地口音。12.被告人孙革供述,2016年10月27日在乐亭县汀流河集市一个卖炸东西的摊位边上,她从一个女的外衣兜里偷了一部黄色的手机,逃走的时候被一个男的抓到,偷手机没有同伙。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孙革当庭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革系累犯,本院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陈秀峰审 判 员 贾翠梅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轩仁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