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03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通化市二道江区五道江源宏化肥经销处对张立东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化市二道江区五道江源宏化肥经销处,张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财保38号申请人:通化市二道江区五道江源宏化肥经销处。被申请人:张立东。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的拖拉机及附带旋耕机和块茎收割机。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银行存单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张立东的LSKxxx大中型拖拉机一台及附带旋耕机和块茎收割机,牌照吉05-20x**号,车架号C210710xxx,发动机号X13211xxx;二、冻结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远铭人民陪审员 :霍振义人民陪审员 :马丽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嘉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