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辖终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苏越与钟楼区邹区唛霸娱乐会所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楼区邹区唛霸娱乐会所,苏越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楼区邹区唛霸娱乐会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邹新公路西侧(邹新花园西大门对面)。经营者:宋颖,女,1980年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越,男,1955年9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钟楼区邹区唛霸娱乐会所(以下简称“邹区唛霸会所”)因与被上诉人苏越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4民初27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邹区唛霸会所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所依据法条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本案属于“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移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苏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诉讼标的额为2968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等五个基层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函(2012)83号]规定,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并不复杂,诉讼标的金额不大,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上诉人邹区唛霸会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云云审 判 员 许 轲审 判 员 丁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万海峰书 记 员 徐琳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