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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白玉芳与包头市悦峰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芳,包头市悦峰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商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民初86号原告:白玉芳,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满族,现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赫志,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被告:包头市悦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东,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包头市商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秀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芳诉包头市悦峰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包头市商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白玉芳经本院合法催告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杨清玉审判员  魏治中审判员  姚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