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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执209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亨通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亨通电缆有限公司,许亚明,许鑫楠,陈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3执209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玉华路150号,组织机构代码68070049-9。法定代表人:周盛东。被执行人:安吉亨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安吉县上墅乡刘家塘村,组织机构代码66393122-8。法定代表人:许亚明。被执行人:许亚明,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许鑫楠,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陈文英,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吉亨通电缆有限公司、许亚明、许鑫楠、陈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523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吉亨通电缆有限公司、许亚明、许鑫楠、陈文英支付案款17660715元(含诉讼费13571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受偿17182322元,尚有债权478393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安吉亨通电缆有限公司、许亚明、许鑫楠、陈文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鲍高峻人民陪审员  程磊磊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桂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