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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董家兵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家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董家兵,男,生于1961年10月27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611027307X,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浩口镇方咀村一组。被申请人:XX,男,生于1973年5月12日,公民身份在号码429005197305123416,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住潜江市张金镇镇北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家兵与被执行人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返还申请执行人董家兵人民币320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XX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89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