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宋绍锋、郭兰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绍锋,郭兰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51号申请执行人宋绍锋,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郭兰新,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宋绍峰与被执行人郭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5民初6936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郭兰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兰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审理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兰新名下郓城县西门街��段路东万象世纪住宅小区0018号楼2-602、2--101的房产,经山东三鑫房地产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评估总价值为49.59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15时至7月24日15时止,在郓城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进行了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无竞价,申请人宋绍锋愿意以评估价495.900元接受该楼房,银行贷款191.392元,由申请人宋绍锋偿还。被执行人郭兰新欠申请人宋绍锋案件款299.800元,评估费13.000元,执行费4.390元,偿欠案件款1.2682元及利息,申请人执行人宋绍锋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郭兰新名下郓城县西门街南段路东万象世纪住宅小区0018号楼2-602、2--101楼房的查封。二、解除被执行人郭兰新名下郓城县西门街南段路东万象世纪住宅小区0018号楼2-602、2--101楼房的抵押。三、将被执行人郭兰新名下郓城县西门街南段路东万象世纪住宅小区0018号楼2-602、2--101楼房,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人宋绍锋所有,(公民身份号码,(所有权自交付起转移给申请人宋绍锋)。四、申请人宋绍锋可持本裁定书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兴起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洪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