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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3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赵文强与何若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强,何若艳,陈勇兵,胡慧萍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3708号原告:赵文强,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阳山县,被告:何若艳,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阳山县,第三人:陈勇兵,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第三人:胡慧萍,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赵文强与被告何若艳、第三人陈勇兵、胡慧萍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文强负担。审判长  王志文审判员  罗文勇审判员  谭文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