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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永、潘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潘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6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永,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潘玉,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永与被执行人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潘玉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信息,其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波审 判 员  石少一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