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4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治广与陈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治广,陈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176号原告:吴治广,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晏秀芳,女,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系吴治广妻子)被告:陈友龙,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治广与被告陈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治广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治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治广负担。审判员 杨子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