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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3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王富如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王富如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3910号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梅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文,男。被告:王富如,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富如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鸣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佳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