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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黎明与王胜龙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特28号申请人:王黎明,女,1953年8月9日出生,满族,赤峰市副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王胜龙,男,192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国家安全局离休干部,住赤峰市红山区。代理人:袁桂芝(系被申请人王胜龙妻子),女,1933年10月9日出生,满族,赤峰市百货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同被申请人王胜龙。申请人王黎明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王胜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黎明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王黎明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与袁桂芝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被申请人因病住进赤峰上京内分泌专科医院至今。之前患有小脑萎缩症,生活不能自理。住院后逐渐丧失语言表达能力、思维能力、辨别能力。生活起居由申请人和申请人的母亲及弟弟们照顾。鉴于被申请人已无语言能力、思维能力、辨别能力。有关被申请人的权益、财产、债权、债务等相关事宜,本人已无法进行处理。故请求确认王胜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袁桂芝为其监护人。代理人袁桂芝称,对申请人王黎明的申请事项及内容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胜龙与申请人王黎明系父女关系,与代理人袁桂芝系夫妻关系。为确定被申请人王胜龙的行为能力,根据申请人王黎明的申请,本院委托赤峰市安定医院对被申请人王胜龙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的赤安医司法鉴定所[2017]精鉴字第140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王胜龙患脑梗塞四年有余,受疾病的影响,目前其个人生活不能自理,无法与他人沟通与交流,难以理解他人的意思,也不能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愿。丧失了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辨认能力,也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被申请人王胜龙目前诊断为血管性痴呆,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胜龙因不能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丧失,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条件,本院予以认定。申请人王黎明申请指定王胜龙的妻子袁桂芝为王胜龙的监护人,袁桂芝愿意履行监护职责且主体适格,符合法律规定的顺位条件,本院依法指定袁桂芝为王胜龙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王胜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袁桂芝(系王胜龙妻子)为王胜龙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蕊 搜索“”